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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链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存在的问题(三)

编辑:北京凌鹰   浏览:2623   添加时间:2015-10-29 09:07:16

针对前两篇文章中环路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1)建议相关部门对《定检规》 中关于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的合格判定条件予以修订。笔者认为,其超载保护所对应的起重量限值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合格判定条件修订为“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 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为宜。

2)环链电动葫芦除安全离合器以外,还可采取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 如感应式、电流监控式起重量限制器) 的方式来实现超载保护,使得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达到上述建议的要求。

3)在对环链葫芦起重机进行超载保护功能检验时,可按照GB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的要求,在完成起重机整机空载、125% 额定起重量的静载、额定载荷和110% 额定起重量的动载试验的基础上,后由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对环链电动葫芦的安全离合器按照上述建议要求进行重新调整并锁定。(北京凌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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