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字我们介绍了环链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存在哪些问题的一部分,下面我们接着介绍:
环链电动葫芦具有起升速度低、定位精度高、操作平稳可靠且额定起重量相对较小的特点,目前,在一些工作级别较低的桥式起重机及旋臂式起重机上得到广泛采用。通常情况下,对这类起重机设计时不会按照环链电动葫芦所具备的安全冗余度而对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等进行提高等级的特别考虑,而且从制造经济成本角度出发这也不可取。按照GB /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这类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的设计计算,其安全系数取值大按载荷组合A类: 取1.48。以金属结构采用Q235B材料为例,若不考虑材料本身因素,其大许用应力[σmax]= 158 MPa。显然,当金属结构件设计计算应力达到98 MPa以上时,如果用 1. 6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来检验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是否有效, 则将对起重机金属结构的强度带来较大威胁,有可能造成金属结构塑性变形、主梁工字钢翼缘翻边等多种形式的不良后果,从而增大了检验机构的检验风险。鉴于此, 以 《定检规》规定的方法来考核起重机整机超载保护功能是否有效,值得审视。
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如果按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能够打滑,就认定超载保护功能有效的话,就相当于为该起重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提供了较大的超载运行空间,即该起重机可能提升110%~160%范围之内的额定起重量运行。起重机长期超载运行可能导致金属结构件疲劳失效、结构失稳、机械零部件加速磨损、驱动系统过载运行等,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这显然也增加了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风险。
上一条:关于环链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存在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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