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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链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存在的问题(一)

编辑:北京凌鹰   浏览:2705   添加时间:2015-10-27 10:50:44

超载作业是造成起重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使用灵敏可靠的超载保护装置,可以提高起重机作业安全性,有效防止超载事故的发生。而对于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或者虽有倾覆危险但在一定幅度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常采用起重量限制器来防止超载。为了保证起重量限制器的有效功用,国家从制造、施工、检验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其中,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以下简称《定检规》)对起重量限制器的检验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这对于规范和指导起重量限制器的检验,保证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执行《定检规》中发现,对于起升机构采用环链电动葫芦的起重机,按照要求进行超载保护功能的检验有一定难度。目前,一些相关单位对此也反映颇多,笔者就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安全离合器是指在环链电动葫芦传动系统中靠摩擦力传递扭矩,超载到一定程度可以打滑的用于限载的机械装置。在《定检规》 B9. 6 项中,对起重量限制器有下述规定:“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对环链葫芦,在单速或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 提升1. 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这一规定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1) 《定检规》 对以环链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 ( 以下简称环链葫芦起重机) 的超载试验要求,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虽然 JB /T5317—2007 《环链电动葫芦》的6.3.10 条要求限载性能试验时的大载荷为1. 6倍额定起重量,规定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时,安全离合器应打滑,从而达到限载的目的。但这是对环链电动葫芦单体的、本质的安全冗余度考核要求,并不适用于环链葫芦起重机整机的超载保护试验。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 (如旋臂式起重机等),《定检规》要求提升1. 6倍额定起重量进行整机超载保护功能试验,似缺乏相关标准规范作支撑。从相关标准规范来看,并无与《定检规》 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例如: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是否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来实现超载保护,GB 6067. 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并未作出专门规定,但强制性条文9.3.1条对与此相关的起重量限制器作了要求,规定“当实际起重量在100% ~110% 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由此可见,与《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相比,《定检规》在对起重量限制器的规定上有较大差异。TSG Q7011—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中B3项关于起重量限制器的试 验 要求是:“当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95%时,能够进行提示报警,当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108%时,能够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显然,《定检规》与该型式试验细则要求相比,在超载保护功能的试验要求方面也存在抵触之处。(北京凌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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